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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峰网站运营利记·sbobet综合公司违法被罚50万 协助文峰虚伪宣扬

日期:2024-09-08 21:48:51 / 人气:

  的违法行为,被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2日。

  2021年12月16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峰公司”)通过网站“文峰商城”上架“浩哥说”宣传内容及推广“上海文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经查,网站“文峰商城”为案件当事人上海艾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该网站中上线的内容均来源于“上海文峰公司”,由当事人发布。

  经查,当事人上海艾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提供网站建设和运营服务。2018年1月,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其中约定由当事人建设并运营网站“文峰商城”。当月,当事人上线了网站“文峰商城”。

  “上海文峰公司”设计并制作了“浩哥说”系列内容,并交由当事人上传并发布在网站“文峰商城”页面。在当事人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中有一页面主题为“浩哥说面部”,内容为“‘一张好面孔,一生好运道’。如果您的脸上长斑、长痘、长皱纹、长横肉、长青筋,皮肤颜色不正,脸上有、敏感、酒糟鼻、扁平疣、汗管瘤、凹凸洞等问题,无论是原来就有,还是尚在愈合当中,这都属于‘败相’”,并宣传“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美容技术商品,帮您疏通面部五官的毛孔、血管、经络、穴位,将淤积在五脏六腑的各种邪气、垃圾、毒素成份排泄出体外,输送供给阳气和养分,让您的皮肤如出水之芙蓉,红润而有光泽,喜事连连,宛若重生”。

  在当事人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中有一页面,主题为“浩哥说头发”,内容为“文峰发型师通过‘洗透、按透、冲透、拉透、梳透、护透、吹透’七个步骤,结合使用院用产品……”,并宣称“可以帮助您修复受损头发头皮,改善发质,风生水起鸿运来”来宣传了“上海文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

  在当事人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中有一页面主题为“浩哥说身体”,内容为“如果你的身体出现头痛、肩颈痛、胸痛、胃痛……妇科病等症状,说明您身体里的毒素得不到及时排泄”,并宣传“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血脉能量疏通’技术商品,通过冲、泡、蒸、放松、推、刷、刮、热敷、放血九大步骤,帮助您全身轻松,能吃能睡,体重减轻,精满气足神旺”。

  经统计,当事人运营的“文峰商城”共发布了“浩哥说:面部”、“浩哥说:五官三庭”、“浩哥说:经络”、“浩哥说:头发”等“浩哥说”系列共计40个栏目。当事人在“浩哥说”的栏目中皆含有“上海文峰公司”商品或者服务,并附有“院用产品”、“居家产品”套装商品链接,将“上海文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的功效与面部、身体、头发等问题一一对应。

  “上海文峰公司”的宣传内容中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能够转运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没有经过谨慎的事实求证和科学的论证实验,且宣传内容和事实都有所背离。因此利记·sbobet综合,上述内容为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网站“文峰商城”发布涉案宣传内容,但未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加以审核和求证,导致发布内容不实,属于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发布服务的帮助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2日关闭了网站“文峰商城”,并下架涉案的宣传内容。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帮助“上海文峰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上述不实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宣传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但是当事人的行为系对“上海文峰公司”虚假宣传的帮助,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积极提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并自行整改,经综合考量,按照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此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号、沪市监普处〔2022〕6号)显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共计被罚2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利记·sbobet,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绥德路650号现场检查,发现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峰公司”)通过网站“文峰商城”上架“浩哥说”宣传内容及推广“上海文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经查,网站“文峰商城”为本案当事人上海艾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该网站中上线的内容均来源于“上海文峰公司”,由当事人发布。

  经查,当事人上海艾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提供网站建设和运营服务。2018年1月,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其中约定由当事人建设并运营网站“文峰商城”。当月,当事人上线了网站“文峰商城”。

  “上海文峰公司”设计并制作了“浩哥说”系列内容,并交由当事人上传并发布在网站“文峰商城”页面。在当事人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中有一页面主题为“浩哥说面部”,内容为“‘一张好面孔,一生好运道’。如果您的脸上长斑、长痘、长皱纹、长横肉、长青筋,皮肤颜色不正,脸上有、敏感、酒糟鼻、扁平疣、汗管瘤、凹凸洞等问题,无论是原来就有,还是尚在愈合当中,这都属于‘败相’”,并宣传“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美容技术商品,帮您疏通面部五官的毛孔、血管、经络、穴位,将淤积在五脏六腑的各种邪气、垃圾、毒素成份排泄出体外,输送供给阳气和养分,让您的皮肤如出水之芙蓉,红润而有光泽,喜事连连,宛若重生”。

  在当事人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中有一页面,主题为“浩哥说头发”,内容为“文峰发型师通过‘洗透、按透、冲透、拉透、梳透、护透、吹透’七个步骤,结合使用院用产品……”,并宣称“可以帮助您修复受损头发头皮,改善发质,风生水起鸿运来”来宣传了“上海文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

  在当事人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中有一页面主题为“浩哥说身体”,内容为“如果你的身体出现头痛、肩颈痛、胸痛、胃痛……妇科病等症状,说明您身体里的毒素得不到及时排泄”,并宣传“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血脉能量疏通’技术商品,通过冲、泡、蒸、放松、推、刷、刮、热敷、放血九大步骤,帮助您全身轻松,能吃能睡,体重减轻,精满气足神旺”。

  经统计,当事人运营的“文峰商城”共发布了“浩哥说:面部”、“浩哥说:五官三庭”、“浩哥说:经络”、“浩哥说:头发”等“浩哥说”系列共计40个栏目。当事人在“浩哥说”的栏目中皆含有“上海文峰公司”商品或者服务,并附有“院用产品”、“居家产品”套装商品链接,将“上海文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的功效与面部、身体、头发等问题一一对应。

  “上海文峰公司”的宣传内容中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能够转运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没有经过谨慎的事实求证和科学的论证实验,且宣传内容和事实都有所背离。因此,上述内容为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网站“文峰商城”发布涉案宣传内容,但未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加以审核和求证,导致发布内容不实,属于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发布服务的帮助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网站“文峰商城”的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听告〔2022〕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帮助“上海文峰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上述不实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数量、用户评价、应用排名、搜索结果排名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二)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等条件”的规定,构成了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宣传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但是当事人的行为系对“上海文峰公司”虚假宣传的帮助,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积极提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并自行整改,经综合考量,按照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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